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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


            移轉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所以,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時均應申報契稅。


  該局強調,常常有民眾誤解自行建造之房屋因無使用執照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賣與他人時,私底下訂立讓渡書或契約書便已移轉完成,而未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到當地的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報繳納契稅,繳納房屋稅時亦未查覺,致多年後於查詢財產資料或辦理繼承時,始發現名下仍有該筆建物,造成困擾及誤解。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買賣、贈與、占有之契稅稅率6%;典權契稅稅率4%;交換及分割契稅稅率2%,民眾可依契約之性質按其適用之稅率申報繳納契稅,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2.12.06(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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