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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如於農業用地上興建經主管機關核准供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農舍,亦不需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民眾若於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加蓋、鋪設水泥地或開設商號、經營民宿等,致超出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面積或變更農舍使用用途等情形,已不符合農地農用之原則,均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農舍不可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興建農舍之剩餘農地,亦不可建築假山、池水、步道等與農業使用無關之景觀設施,否則,將因改課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 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 04-22585000 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2.12.06(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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