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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須依限申報交換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應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而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合建分屋地主,必須在期限內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2.12.06(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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