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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辦理民宿業者房屋稅籍清查


  為核對房屋稅籍資料並維護租稅公平正義,日前對於轄區民宿業者展開全面清查,對於另有增、改建及擴大使用面積情形者,均發函改課,致引起民宿業者之反彈,為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依據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能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2)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3)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以下(4)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5)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近一步說明,近來經查獲改課之民宿大多有增建、改建及擴大使用面積致未符合上述得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要件之情形,始發函予以改課,倘對於本局核定之情形另有疑義者,請逕向房屋所轄分局洽詢。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1.12.06(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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