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在大陸示威抗議的法律責任


日本登上釣魚台列嶼是是毫不掩飾對中國主權的侵犯,也挑起了華人世界對日本的仇視,儘管這個離我們台灣本島距離只有120海浬 的小島對我們根本就不起眼,但是它海底下所蘊藏的寶藏才是我們自古以來擁有的資產。


 今日據傳( 八月廿日 ),大陸20個城市聚眾怒吼表逹對日本的抗議,團隊中不乏有愛台灣也愛中國的台籍人士,筆者特著文提醒在大陸的台籍人士,大陸對於遊行集會的認定標準是隨著政治力的介入而有所程度不同。


舉例,1989前的『六四』事件至今仍是以「叛亂罪」及「反革命罪」(現己取消)定調(姑且不論現在是否有平反的異議聲音);至於像近日的遊行示威抗議,若上升到要求領導人下台負責則方才有可能會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論處。若示威抗議的規模不大,沒有造成巨大的公、私財產損失,但却有人員因此而傷亡需要究責或若有明確犯嫌的破壞行為而產生的侵權或財產損失,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最常被運用來規範此種行為。


當行政當局並無明確的事証或因為抗議人數眾多而無法一一列管時,聚眾的首腦者便容易成為當局不想處分又必需處分的指標性人物,此時,處罰較為輕微的行政法「行政處罰法」就派上用場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但是,位階低於「行政處罰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三款還規定了"行政拘留"的條文,附則也加註了(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因此,不論台籍人士在大陸經商或求學,不論兩岸關係是否和緩,筆者都建議盡量不要參加這類的遊行示威抗議活動,以免背上莫須有的罪名,影響了在大陸的商機或求學的進度。(台籍大陸 黃致傑 律師 撰稿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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