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罰單應撤銷


  我猜、我猜、我猜猜猜!這處人行道好像可以停機車、應該可以停機車,因為協和派出所好心在台中榮總污水廠到東大路人行道告示機車族在此停車要加大鎖防機車失竊,此告示明確告知民眾此處應該可以停機車,否則告示牌就應告知此處違法停車。


  然在台中榮總2號門前交通局又立了一個「人行道禁止停車,規劃區除外」,停車民眾霧煞煞,不知要看哪一個、相信那一個是對的?市議員楊正中說,榮總人行道停車不是一年兩年的事,胡市長執政10年,民眾就停了10年,交通局與警察局的告示不一,有如左手打右手,張飛打岳飛,一句話形容「亂」。


  市議員楊正中痛批混淆不清、錯誤的交通標識要民眾承擔,非常不應該,縣市合併後,市府只會開罰單嗎?半天開了402張罰單,有如「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把人民當提款機,實在讓市民痛心。


  市議員楊正中呼籲,402張罰單不公不義,應予撤銷以消除民怨,更何況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明訂「政府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顯然混淆不清的告示牌已違悖「正當合理之信賴」。且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違法行政法上之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允宜授權行政機關按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2011.10.12(市議員楊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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