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實施「戒嚴」?「恐嚇」機要區長?
「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記一大過;「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記過;「對市政措施,未能積極配合辦理,---。」記申誡;這些規定是市府近日對以機要職轉任區長的前台中縣12位鄉鎮市長,特別量身訂定「平時獎懲基準」的部分規範內容,市議員江勝雄、黃錫嘉22日抨擊市府這種作法有如回到昔日「戒嚴」時期,似乎有意恐嚇民選「區長」們要乖乖聽命領導。
市府為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獎懲有所依據,特別訂定「台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於8月17日 正式發函給12位機要區長,函文中強調,「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這12位以機要人員進用的區長,都是在台中縣市合併升格前,只擔任過一屆的鄉鎮市長,因應縣市合併,而以機要人員方式繼續任用更名為區長,分別有:大甲區長蔡信豐、大安區長莊圳、太平區長余文欽、外埔區長劉陳吻、東勢區長葉玉錦、烏日區長陳芳隆、梧棲區長陳廷秀、清水區長顏秋月、潭子區長簡文祥、龍井區長林裕議、豐原區長張瀞分、霧峰區長林海清。
這項機要區長之平時獎懲基準規定,分為記一大功、記功、嘉獎、記一大過、記過、申誡等;並分別條列四到五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懲處;例如,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記一大功。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記一大過等等。
江勝雄、黃錫嘉指出,他們尊重市府對於人員的管考獎懲規定,但是,這些原台中縣鄉鎮市長,都是歷經激烈選戰殺出重圍,好不容易當選的菁英俊傑人才,市府不先予以溝通,就特別為他們訂定規範,似乎「不太尊重、有意貶損」之意。
他們表示,這些過去擔任鄉鎮市長的機要區長,畢竟在地方上都還是備受尊敬的父母官,與一般公務人員究竟是有所不同,市府未尊重禮遇,竟還特地加諸許多的框框架架,規定裡用字之重,令原縣籍人士「不勝唏噓、情何以堪」,更感嘆,縣市合併後,台中縣屢見不鮮的「被打壓、糟蹋假(台語,意欺壓)」情事,不過再添一件而已。
江勝雄說,這項獎懲基準內容規範,有諸多重疊或模糊空間,而且,主觀認定的標準非常濃厚,「獎罰要輕要重、要辦不辦、隨他們怎麼講」。黃錫嘉也認為,依此基準,「隨便放砲」也要處分,此分明形同在恐嚇「民選」區長、下封口令,要他們不要亂講話,這樣難道不是恢復戒嚴時期統治嗎?
另外,市府也訂定「台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律要點」,規定所有員工不得有:「辦公及午休時間飲酒、嚼食檳榔、食用零食、聚眾泡茶聊天、下棋玩牌或賭博、閱讀報章雜誌觀看電視聽收音機、穿著或打扮不適宜辦公場所、網路聊天買賣物品--」等等,詳列10項「不得有之行為」。
同時,市府還訂定「台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酒駕經警察舉發:上班時間,記過二次並曠職登記;午休時間,記過二次;非上班時間,記過一次。肇事:上班時間,記大過一次並曠職登記;午休時間,記大過一次;非上班時間,記過二次。
針對前述種種的管考規範,江勝雄及黃錫嘉為市府員工叫屈,市府置公務員的尊嚴於何地?這又與「血汗工廠」之管理有何不同?領導統御、推動市政建設,並非嚴刑峻法,規定如牛毛就能奏效;他們呼籲市府「高官」們,多點人性化管理,鼓舞激勵員工士氣,市府團隊的施政民調,或許才不會老吊車尾。2011.08.22(江勝雄、黃錫嘉議員服務處)
市府指機要區長獎懲基準
對區長們是一種保障
有關臺中市議員江勝雄與黃錫嘉關切市政府日前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一事有如恐嚇;臺中市政府人事處長林煜焙特別澄清指出,因為新北市有機要區長未經報准前往大陸遭移送監察院彈劾。
為此監察院請內政部訂定相關法規,內政部則召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4都開會,授權4個直轄市自行訂定相關的獎懲基準。林處長說,市府訂定此一獎懲準則,對機要區長們是一種保障,避免發生因小錯就被移送監察院彈劾的事情發生。
林處長表示,感謝兩位議員對這件事情的關心,肇因新北市有兩位機要區長,未經報准逕自前往大陸,新北市政府因這兩位區長違反前往大陸相關規定以及請假規則,必須做出懲處。
林處長說,一般公務人員如果有疏失,適用兩個法來處分,一個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一個是公務員懲戒法。依內政部解釋,機要區長不適用考績法,所以只能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於是新北市政府就把這兩位區長移送監察院彈劾。而監察院的看法,覺得這並非是天大的錯誤,毋須移送彈劾。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四都,共任用有44位機要區長,如果一有一些行為上的疏失,每一件都送監察院彈劾,恐衍生行政效率不彰的問題。因此監察院行文內政部,請內政部訂出適用這44位機要區長的獎懲基準,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內政部召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4都開會,授權這4個直轄市自行訂定相關的獎懲基準,所以市府才會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
林處長表示,市府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其實對這12位機要區長是一種保障,有了這一獎懲基準之後,一切就可以依照獎懲基準處理,不會因一些小疏失,就動輒被移送監察院彈劾。
議員們又問,為何要針對這12位機要區長訂定一個獎懲基準,市府內其他的機要人員如何管理?林處長解釋,這12位機要區長是依地方制度法任用,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以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以利在處理獎懲時有所依據;而其他的機要職公務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一切的獎懲可以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林處長也說,人事處在處理這件事情上應可以更加周延,應把新北市的案件與內政部的指示說明清楚。他也謝謝江議員與黃議員的提醒,讓他有機會可以把「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訂定的來龍去脈說清楚,避免產生誤會。2011.08.22(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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