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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修正公布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昇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之教學品質與工作熱忱及素養,已修定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即將於51日 起至515日 止接受各單位推薦,獲選優良教育人員除可接受公開表揚外,並可獲得嘉獎或獎狀。


  教育局表示,選拔對象包括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補校)、公私立幼稚園之現職(含代理)教師、教官及專兼任學校行政事務人員等優良教育人員,或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本府教育局行政人員等優良教育行政人員: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本府教育局行政人員。


  基本條件則包括(一)在本校(科室)服務連續年滿5年以上,偏遠學校需服務滿2年以上;學校新設未滿5年者,須在本市服務滿5年以上。(二)最近5年內未受任何處分。(三)最近3年考績列公立學校教職員考核辦法第4條第1款者。(四)3年內未接受本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如師鐸獎)表揚之優良教育人員。(五)該年度申請調動者,不予推薦(超額教師不受此限)。


  教育局指出,各推薦單位應於51日 起至515日 止,經該單位評審會議審核後,將推薦名單及推薦表傳送電子檔(或光碟片)至承辦學校,承辦學校將於4月中旬公告,並登錄於教育局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網站。2011.03.17(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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