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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107條有關兒童保險新規定在 二月一日 發布實施,為了保障兒童的權益,教育處呼籲家長為孩子慎選合格幼稚園,並了解是否有超收情形,才能享有學生團體保險的保障,有關合法幼稚園相關資訊可至全國幼教資訊網查詢。


保險法第107條有關兒童保險新規定在 二月一日 發布實施,教育處表示,幼稚園的團體保險依幼稚教育法第17條之1及其授權規定辦理,若是幼稚園合法招收兒童投保的學生保險,仍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處指出,99學年度兒童團體保險有關幼稚園兒童部分,以各園立案時核定可招收的人數及幼稚教育法核定可招收年齡的兒童(合符合特教法規定者)為納保對像,亦即各園依法招收之人數內且當年91日前滿4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才符合團體保險的投保對象。 


為了保障兒童的權益,教育處呼籲家長為孩子慎選合格幼稚園,並了解是否有超收情形,才能享有學生團體保險的保障,有關合法幼稚園相關資訊可至全國幼教資訊網查詢,縣府對於未立案之幼稚園亦將持續加強取締,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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