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領取須知
政府為削弱全球金融海嘯對我國經濟之衝擊,並提振內需以維持國內經濟成長,規劃推動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政策於去年12月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在兼顧安全與便民原則之考量下,內政部正式公佈在本月18日起分兩階段發放。因其用意在刺激消費、振興經濟,所以希望全民在領到消費券後,都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儘速使用完畢。謹摘錄發放之重點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直接領取,發放時間為1月18日 (星期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發放地點參照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開票所規模設置發放所,為爭取時效鼓勵以家戶派代表方式,並參照其建議時間(依鄰別分為上、下午時段)前往領取。
二、第二階段則是補救第一階段無法順利領取之民眾,可在表定之時間內至指定郵局領取,詳如下表:
發放日期 | 時 間 |
98.2.7(星期六) | 13:30─17:30(專辦消費券領券) |
98.2.8(星期日) | 08:30─17:30(專辦消費券領券) |
98.2.9~98.4.30 | (郵局營業時間內) |
三、其他加強宣導重點整理如下:(內政部提供)
問題1:沒有接到通知單或通知單搞丟了,還能不能領?要不要申請補發通知單?
答:(1)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攜帶通知單去領取,可便利發放作業,迅速領到消費券。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2)領取人如於98年1月15日 仍尚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國民也可以直接至本部消費券發放專屬服務網站(網址:http://3600.moi.gov.tw/)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大陸配偶、港澳居民及外籍配偶等準國民,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查詢。
問題2:是否可以在通知單指定以外的地點領取?例如戶籍地在高雄,人在台北工作,可不可以就近在工作地領取?
答:不可以。須依領券通知單指定之發放所或郵局領取。因為發放名冊係由各戶政事務所按戶分別造冊,只有發放所或郵局擁有名冊,其他任何地方都無比對資料。
問題3:聽說比選舉投票方便,不限於本人,也可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要怎麼委託?有沒有固定的委託書格式?是不是委託任何人都可以?
答:除親自領取,也可以委託領取。委託書並不限格式,可以自行書寫委託書(表明委託領取消費券意思及身分證件字號)並簽名或蓋章,也可以使用通知單上的同戶委託書委託給同戶籍的家人代領,或者上網下載非同戶委託書詳填資料後,一併將身分證明文件交給受託親友代領(不需要給委託人的印章)。但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問題4:未成年人要怎麼領?需不需要出具委託書給父母?
答:由法定代領人(通常為父母)領取,未成年人不需出具委託書給法定代理人(父母)。法定代領人領取時,應持本人身分證件及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檢附居留證件)於發放所或郵局領取。
問題5: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台灣設有戶籍,但目前長期居住國外,是否可以領消費券?
答:(1)若您已出境2年以上,戶政機關將會把您的戶籍遷出,之後在台灣就無戶籍,必須在97年12月31日 以前回國辦理遷入登記,方符合領取資格;如果您未及於97年12月31日前遷入,這一段時間正好回國,建議您可考慮先辦理戶籍遷入;後續如何處理,內政部會再研究,如有補救可能,也會優先來考量。
(2)若您到97年12月31日 為止,出境未滿2年,屆時還是會收到通知單,可以委託給家人代領,請家人攜委託書及您的國民身分證前往領取(若您是未成年人,則由您的法定代領人攜帶您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領取)。關於國民身分證的寄送問題,請您慎選郵遞;如不慎遺失,請務必在98年4月30日 前回國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以便領取消費券。
問題6:委託他人領取是否一定要將身分證同時交給受委託人?
答:是的,委託領取的受託人不只需要檢附委託書,還須檢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才能領取消費券。但不需給印章。9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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