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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市府嚴格取締寵物棄養及未辦寵物登記
為落實寵物源頭管理,臺中市政府將依動物保護法新法祭出鐵腕措施,嚴格取締寵物棄養者及未辦寵物登記的飼主,具體做法包括實施公共場所聯合稽查、追究飼主棄養責任、限制棄養者飼養或認養動物等。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表示,市府自今年1月份起,每周擇一處公共區域或公園綠地執行聯合稽查,稽查重點包括狂犬病預防注射、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截至3月12日止已執行10場次,共稽查76人次,開立勸導單限期改善24件,全年實施目標預計至少辦理52場次,稽查600人次以上。
此外,市府也正研議修正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加重「未辦理寵物登記」罰則。
民眾拾獲或送交動物收容所的有主動物,經通知逾期不認領,除將其犬貓絕育並公告民眾認養外,並發函飼主陳述意見,查有棄養事實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從重裁處;目前已對103年(26件)及104年1、2月份(5件)經通知不領回犬貓的31位飼主發函陳述意見,如有棄養事實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裁處。
另外,依今年2月4日總統公布的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33條之一規定,棄養動物及將不繼續飼養的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的飼主,不得再飼養或認養犬隻,並按季將禁止飼養或認養動物人員名單造冊列管,陳報中央提供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收容處所,作為拒絕、同意認養或處罰的依據。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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