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年養猴當寵物男子遭檢舉法辦
北屯區的王姓男子,3年前在住家附近昌平公園內,用水果誘引,徒手捕捉到一隻頸帶項圈的小母猴,並將牠帶回家當寵物作伴,以鐵鍊拴綁方式,在住家旁空地飼養,經路過民眾發現檢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會同台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人員,於18日上午10點50分許,在王姓男子家附近空地查獲,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送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台灣彌猴分佈廣,從低海拔到3200公尺的高山,而以中低海拔分布較多。棲息於各種森林,尤其是濃密原始闊葉樹林或岩石裸露地且近水源之處,台灣彌猴喜歡成群活動,一群以10至30隻左右最常見,雜食性,嫩莖葉、昆蟲、鳥蛋、水果、玉米,來者不拒,什麼都吃,也常見獼猴群侵犯果園,破壞農作物的危害問題,目前野生台灣彌猴的數量呈現穩定的狀態,無絕種之虞,農委會將牠公告列為第三級應予保育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王姓男子(58歲、無刑案紀錄)行動不便單身與母親同住,以賣彩券維生,養了台灣獼猴近3年,這幾年來,王姓男說已與獼猴已培養出感情,獼猴會幫他理毛、以他身體當大樹在當鞦韆玩遊戲,街坊鄰居,祖孫也都會帶著水果來看猴、餵猴、逗猴,3年前他是怕牠挨餓受凍,才用水果誘捕,帶回家飼養作伴,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並說案子結束後,想認養這隻獼猴。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台灣獼猴是群聚性動物,不應該被單獨圈養;人類與台灣獼猴同為靈長類動物,共通傳染病原多;台灣獼猴智能極高,在不良的環境中圈養很容易產生刻板行為與其它心理疾病。王姓男子飼養的台灣獼猴,由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自然保育科人員以捕獸網及麻醉針制伏,並帶回收容,另飼養保育類動物,必須先要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如學術研究或救傷)不會核准,申請飼養作為寵物,更不可能核准。
由於王姓男子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事證明確,全案偵詢後,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同時呼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違反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希望民眾發現落難的不明野生動物時,應通知地方政府主管生態保育之機關處理,不要任意的捕捉回家飼養,以免觸法。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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