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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輛進行公告清除

  為避免廢棄車輛任意棄置造成環境汙染,台中市政府針對廢棄車輛進行公告,提醒車主清除;逾期未清除將拖吊移置並再次公告招領,若公告期間超過1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方式處理,以改善道路被廢棄車輛占用情形。

  市府環保局指出,有牌廢棄車輛會由警察局通知車主、無牌廢棄車輛則由環保局公告,逾期未清除者,環保局將進行拖吊移置及後續公告招領作業,公告期間超過1個月無人認領者,就會依廢棄物方式處理。

  此外,棄置於公私有土地的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依「台中市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規定,得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非其所有且未經同意停放聲明書,請求環保局協助清除移置,公告期間逾1個月無人認領者,同樣依廢棄物方式處理。

  環保局呼籲,廢棄機動車輛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應回收項目,為避免廢棄車輛任意棄置,造成環境汚染,環保署提供民眾主動報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車齡10年以上(含)的廢汽車者,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1000元、車齡達7年以上(含)的廢機車者,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300元,鼓勵民眾主動將自有的廢機動車輛交付回收。

  民眾只要自行先至監理單位完成車輛報廢程序,即可聯繫環保署登記的合法廢棄車輛回收業者前往拖吊回收,相關資訊可洽詢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環保局資源回收網( http://recycle.tcepb.gov.tw/ )2016.04.13(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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