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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可用較低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29日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益出租人,除應經由主管機關核定外,且需透過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並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為公益出租人,但如果不是透過上開服務平臺依規定設置租賃資訊網站或是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或領有租金補貼以外的一般民眾,就無法適用1.2%稅率,而須以非自住稅率(1.5%至3.6%)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014.08.29(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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