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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用火場所應該設置相關安全設施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近來針對大量用火場所加強查驗發現,仍有部分攤販、餐廳、小吃店、自助洗衣店等用火場所,使用爐具串連多桶瓦斯鋼瓶,但未設置相關安全設施,違反消防法規定受罰,因此消防局呼籲大量用火場所應該設置相關安全設施。
消防局指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俗稱瓦斯桶)連接燃氣設施(俗稱爐具)之場所(下稱串接場所),其爐具串接使用4支20公斤 裝瓦斯鋼瓶(即使用量達80公斤 )以上,就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
另外,瓦斯桶雖未連接到爐具上,僅放置於營業場所內備用,依同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其備用量也不得超過80公斤 。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場所如有使用多桶瓦斯連接爐具,應該依照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設施,避免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以透過詢問供應瓦斯分銷商,或至消防局各地消防分隊洽詢或網址(http://safe.tccf.gov.tw/knowledge.php),消防局將積極輔導改善並持續加強宣導。2012.12.21(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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