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購制服有一套


法制局籲認檢驗合法標章


才能穿得安心沒煩惱


近日廠牌服飾被驗出含有甲醛等化學物質超標事件頻傳,其中不乏國際知名品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隨即主動向掌管服飾檢驗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深入了解,竟發現團體服飾因未在市場販售,根本沒有被抽驗的可能,而變成現行檢驗規定外的漏網之魚!


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針對這部分問題,市府已去函向經濟部標檢局建議修法,改對團體服飾採取工廠製程抽檢的源頭管理,以保護學童及團體服飾使用者之健康安全,同時一併請該局研議對於其他有害人體的物質,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塑化劑等,訂定統一的檢驗方法及合格標準。


對於市售服裝,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明確規定「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染料」、「鎘」、「鉛」、「有機錫」等物質不得檢出或不得高於一定含量,而且列為應施檢驗項目,檢驗不合格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但市府法制局發現依標檢局101101日施行的紡織品檢驗作業規定,嬰幼兒以外的成衣檢驗主要是透過市場購樣檢驗的方式,換句話說,公司行號、機關、學校等團體採購制服、團體服,因為由廠商直接交貨到購買人手上,過程中沒有流入市場販售,所以根本沒有被抽檢的可能。林局長同時呼籲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市售服飾時,應認明有認證圖樣的檢驗合格標章,才能買得放心、穿得安心。


林局長也表示,在主管機關修法前,政府或民間辦理採購團體服飾,可以要求廠商提供依國家標準(CNS 15290規定)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可供檢驗機構名單如附),並作為驗收的條件,以保障使用者之健康安全。如果廠商是透過學校、機關等作平台販售給員工或學生家長,學校、機關也可以要求業者提出檢測的合格證明,作為同意提供平台的條件,共同為使用者的健康安全把關。2012.12.13 (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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