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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不受一處限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另有住宅用地供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或父、母…等)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該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則採累進課徵,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其超過部分最高適用55‰之稅率,二者相差甚多;所以,如果您的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請記得於102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 )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2.12.11(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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