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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合法合理使用維護國土保安


針對林農陳情所居住的百年房屋遭東勢林管處強制拆除一事,林管處做出回應表示,原租地造林承租人,將近幾十年來的舊有鋼骨工寮擴大4、5倍使用達100餘坪,並經營餐廳或民宿等,違反了林地使用規範,經由法院訴訟判決確定,林農必需拆屋還地,並非林管處刁難民眾。


東勢林管處表示,國有林班地為國有公用之土地,承租造林地主要目的為撫育造林,規定只能搭設簡易工寮,其工寮建材、坪數也都有一定之限制,做為存放器材等使用,並不能營業民宿及餐廳使用,林管處多次給予勸導仍未改善,最後終止租約並提起訴訟。


至於,林農要求林管處停止強制執行一事,因為林班地屬於公共大眾,法院判決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林管處當依法院判決,配合執行處行使公權力,亦籲請社會大眾給予林務單位支持與鼓勵,共同來保護森林。


此外,有關「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係內政部主政,查該計畫業於 99年12月31日 截止。有關研究果樹混農林業、試驗期間不得對承租人採取法律訴訟等意見,林務局已有善意的回應:有關混農林業部份,農委會已請林試所進行相關試驗,相關研究未完成前,會給予租約到期尚未完成造林之林農緩衝機會,在不砍除原有果樹、租地安全無虞者之前提下,暫予續租短期契約至104年12月31日止,並持續輔導承租人種植每公頃600株造林木,倘配合造林經檢測合格者,即辦理續約9年。


若有部分違規未造林或有其他違規情事,倘承租人願意放棄該部分林地,由林管處收回造林,得就合法使用部分,換訂租約,以利林農申請農保。至於,租地已致生水土危害或有水土危害之虞者,則輔導在102年底前全面完成造林,檢測合格即續約9年。以達林業用地為造林使用國土保安與林農生計兼顧。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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