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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呼籲酒駕嚴重者應論以蓄意殺人


胡市長主張可處以拘留三日並沒收車輛


 針對酒駕肇事危害社會的問題,市議員黃馨慧呼籲中央修法,酒駕情節嚴重者應以「蓄意殺人」論處。市長胡志強也主張,可考慮對酒駕者處以拘留三日,並沒收車輛,相信可以減少酒駕情形。


 黃議員29日在議會中以一位酒駕肇事被害人家屬的身分召開記者會,她沈痛表示,酒駕撞死人的案件屢見不鮮,受害家屬往往家庭破碎的同時,還要面對冗長的訴訟程序。她建議立法院參考國外罰則,將酒駕情節嚴重的案件,視為「蓄意殺人」論處。


 她舉例表示,美國加州的法官會處罰酒駕肇事者打掃太平間、洗遺體;德州法院則判決肇事者入獄九十天,出獄後還須要到出事現場掛上「我酒醉駕車撞死某某人」牌子,以示眾人。


 胡市長表示,之前他提出對於與酒駕者同車連坐處分,被外界說成欠缺法律素養,但他強調自己願意當「唐吉訶德」,為的就是不要再看到酒駕致死的事件。


警察局長刁建生也指出,二十年前,我國對酒駕處罰的立法相當粗糙,二十年來雖然經過八次修法,但對於被害人的保障,對於加害人的處罰,還是不夠。


 他說,去年大臺中取締酒駕的強度是五都中最高的,雖然實際上的酒駕案件並未因而減少,證明除了強化執法外,更重要的是整個社會大眾對酒駕的關注還有待提昇。


 「過於輕忽,形同縱容」,胡市長表示他要真誠、嚴正地呼籲中央,儘速提出有效的對策,減少酒駕對社會大眾的傷害。2012.05.29(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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