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買賣定型契約中市消保官率先查


  近年來中古車交易量因有認證加持而逐年增加,臺中市因交通便利,中古車交易量高居全國之冠,但消費糾紛案件數去年也高居全市消費糾紛量的第二名,因此,臺中市政府近日依據經濟部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消保官會同經發局前往中古車業者營業場所,針對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進行聯合稽查行動。


  第一天稽查結果,發現部分業者仍未採用公版定型化契約範本,針對契約條文未符合經濟部公告事項業者,消保官已命其改善,並將擇期複查其改善情形,若再未改善者將公告其名單,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契約內容攸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保障消費者簽約的最低標準,也就是不論契約內容如何,約定都不可以比定型化契約更不利於消費者。


  本次消保官稽查時發現,未使用公版定型化契約的業者常見錯誤行為包括:未註明敘明「重大事故」的定義、業者違約無處罰規定、未敘明交車日期及過戶日期、未敘明訂金不得超過車價10%、未敘明不用交訂金亦得試車、不當限制消費者提出車輛瑕疵爭議之期限等類型,提醒消費者簽約時應特別注意。


  林局長呼籲業者應全面使用公版定型化契約,並建議消費者可主動向業者要求使用公版定型化契約,以避免日後不利自己的契約約定損害權益。若民眾買賣中古車仍有相關疑慮或問題,歡迎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法制局將提供專業意見供消費者參考。2012.03.02(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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