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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開票所監察員違反選罷法被判刑確定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表示,去(99)年11月間臺中市三合一選舉,東區一投開票所某政黨推薦的吳姓監察員,未依選舉人意思,卻代為圈選另一候選人,引發糾紛,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法庭認定,吳姓監察員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總幹事王秋冬、選監小組召集人王正喜律師,提醒下屆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各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務必以吳姓監察員為殷鑑,秉公執法,以免重演類似紛爭。


 去年三合一選舉,一名坐輪椅行動不便的91歲任姓婦人,由家人陪同前往臺中市東區第1089投開票所投票,吳姓監察員見狀制止,不准她的家屬陪同進入圈票處內,表示可由選務工作人員代為圈選。任姓婦人表明要投給某位市長候選人,請吳姓監察員代圈,後來被任婦兒子發現,這名監察員圈選的卻是另一市長候選人,引發糾紛。


 臺中市選監小組委員王洲明,特別在第13次選監小組委員會議提案,建議選委會將此案做成案例,在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會,廣為宣導,提醒大家,必須以此為殷鑑,小心謹慎,一切依法辦理。


 至於吳姓監察員涉及的刑責,也經臺中地檢署函復說,吳姓監察員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妨害投票部分,今年十月十一日,經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吳員應執行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


 王秋冬指出,選罷法施行細則規定: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盲人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他希望各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特別是監察員要熟稔選罷法令,及時妥善處理,避免引發爭議。2011.12.23(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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