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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兒少法修法、托育機構需辦理兒童團體保險


 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定托育機構應為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縣府社會處表示,該法可以減少幼童送托機構時遭受意外的風險,粗估全縣約有五萬餘名幼童受益。


 縣府社會處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案,主要是配合立法院一月通過「保險法」修正案,「保險法」規定為防親人謀殺子女詐領死亡給付條款,父母幫未滿十五歲孩童購買死亡保險單,發生保險事故時,死亡理賠無效,只退還保費加計利息,而該增修條文則賦予托兒所學童及托嬰中心幼兒辦理兒童團體保險的法源依據,兒童若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保險費之繳付,托兒所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在托嬰中心部分,由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


 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以及就托於離島地區托育機構之兒童,全額由政府補助。


 社會處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增修條文,可減少幼童送托機構時遭受意外的風險,粗估全縣約有五萬餘名幼童受益。【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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