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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政府於98年12月22日 召開縣務會議,會議中通過「臺中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修正後的辦法明訂獎勵範圍、增列一定期限內提出檢舉及補正及預留核發獎金緩衝空間。該草案將送法制處辦理發布並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後實施。
該辦法第四條修正後明訂獎勵範圍,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影響環境衛生行為,且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即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人獎金。
第五條修正內容主要是增列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檢舉與補正之期限,以利時效。新修正辦法規定,若檢舉人未於發現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者、未於接獲通知規定期限內提出補正者、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者則不發給獎金。另外,修訂辦法規定增加檢舉人可以光碟片為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證據資料。
新修訂辦法第九條預留執行機關核發獎金緩衝空間,以免爾後有檢舉件數大增或其他特殊狀況發生時,逾核發獎金規定時程,損及檢舉人權益。修正辦法規定,執行機關於收取該檢舉案件罰鍰後,以每三個月辦理為原則,核發檢舉獎金。
本修正辦法業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將送法制處辦理發布並報行政院環保署備查後實施。【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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