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劉泰輝涉嫌到大甲溪中搬取石頭修築田埂,被河川局人員查獲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




擅自搬取溪中石頭觸犯竊盜罪


 大甲溪中的石頭,絕不能擅自搬回占為己有!東勢鎮男子劉泰輝涉嫌到溪中搬取十幾顆石頭,做為修築田埂材料,當場被河川局人員發現,移由東勢警方依竊盜罪嫌將他函送地檢署偵辦。


 警方指出,大甲溪流域沿線河床中滿佈大小石頭,許多民眾都誤以為河床石頭是無主之物,殊不知河川中的石頭屬於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管理;如未經主關機關許可,擅自搬取溪中石頭,即使是撿拾「奇石」、「雅石」,一經查獲就觸犯竊盜罪嫌。


 東勢鎮男子劉泰輝(二十九歲)日前為修補破損的田埂,駕駛小貨車到大甲溪大茅埔溪段河床中,載運十餘顆石頭回家,準備做為修築破損田埂的材料;正當搬運上車欲返家之際,被第三河川局巡守人員發現,進行登記身分、拍照、蒐證之後移由東勢警方處理。


 劉泰輝坦承到大甲溪河床載運石頭,供稱父母務農、自己則擔任水電工,因自家田埂損壞,就到大甲溪中搬運石頭修築,他不知道搬運溪中石頭是犯法的。9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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