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專案


98年交通執法有新措施囉!根據臺中縣警察局表示,自9811日 起,為有效防制交通事故發生,確保用路者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彙整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因素函頒「加強取締惡性交通專案」。


該項專案之取締項目,主要係依據97110月份A1類交通事故10大肇事因素分析與機車交通事故統計,並檢討、整併97年度「強化推動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專案所列項目,刪除「違規超車」1項,增列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1項,並在原併入左轉彎未依規定項目下之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與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各另獨立1項,共計列舉包含高、快速公路及一般道路12項惡性交通違規。



臺中縣警察局執行該項專案取締項目計有,酒後駕車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嚴重超速逆向行駛左轉彎未依規定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等共計9



臺中縣警察局呼籲各用路者,惟有確實遵守各項交通法令規定,方得脫離肇事族群,以維護自身及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切勿因一時投機取巧違規行為,而造成終身難以抹滅的傷痛。97.12.30



 
























































項目



全國性執法重點



法令規定





酒後駕車



35               





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



53條第1項。





嚴重超速



一般道路:


1.40條(超速未達60公里)


2.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公里)


高、快速公路:


1.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未達60公里)


2.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公里)





行駛路肩(高速公路)



33條第1項第9





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



33條第1項第3





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



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





逆向行駛



45條第1款及第3


 





左轉彎未依規定



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4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支道車不依規定停、讓)


 



45條第15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45條第13



十一



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48條第1項第2


 



十二



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31條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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