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專案
98年交通執法有新措施囉!根據臺中縣警察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 起,為有效防制交通事故發生,確保用路者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彙整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因素函頒「加強取締惡性交通專案」。
該項專案之取締項目,主要係依據97年1至10月份A1類交通事故10大肇事因素分析與機車交通事故統計,並檢討、整併97年度「強化推動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專案所列項目,刪除「違規超車」1項,增列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1項,並在原併入左轉彎未依規定項目下之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與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各另獨立1項,共計列舉包含高、快速公路及一般道路12項惡性交通違規。
臺中縣警察局執行該項專案取締項目計有,酒後駕車、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嚴重超速、逆向行駛、左轉彎未依規定、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及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等共計9項。
臺中縣警察局呼籲各用路者,惟有確實遵守各項交通法令規定,方得脫離肇事族群,以維護自身及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切勿因一時投機取巧違規行為,而造成終身難以抹滅的傷痛。97.12.30
項目 | 全國性執法重點 | 法令規定 |
一 | 酒後駕車 | 第35條 |
二 | 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 | 第53條第1項。 |
三 | 嚴重超速 | 一般道路: 1.第40條(超速未達60公里) 2.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公里) 高、快速公路: 1.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未達60公里) 2.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公里) |
四 | 行駛路肩(高速公路) | 第33條第1項第9款 |
五 | 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 | 第33條第1項第3款 |
六 | 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 | 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款 |
七 | 逆向行駛 | 第45條第1款及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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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左轉彎未依規定 | 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 |
九 |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支道車不依規定停、讓)
| 第45條第15款 |
十 |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 第45條第13款 |
十一 | 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 第4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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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第31條第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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