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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酒駕肇事宣導及取締酒後駕車活動
查酒後駕車A1肇事已連續三年居(全國及全縣)交通事故主要肇因之首,台中縣今(97)年1至10月計發生酒後駕車A1交通事故42件,造成44條寶貴生命喪失。酒後駕(騎)車肇事往往傷及無辜,造成家庭破碎、頓失所怙(恃)、無所依靠之慘劇,亦造成龐大社會成本支出。
按歲末將至天氣漸涼已逐漸進入飲酒旺季,國人飲宴小酌及勸酒文化盛行,將造成酒後駕(騎)車事故頻仍,請民眾於參加喜慶宴會、尾牙及春酒等各種公開場合,酒後不開(騎)車,改搭計程車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或是指定不喝酒者駕駛,以及請親友接送等安全方式返家,或由飲酒場所主動提供代客叫車之服務。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至6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並吊扣駕照1年;另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亦將罰金額度大幅提高至新台幣15萬元。為將「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觀念深植民心,並期望全縣酒駕肇事事件能降低,縣警局將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肇事路段及易酒後駕車違規路段(商業區、娛樂區、夜市、餐飲業、酒店、KTV、PUB酒吧、攤販密集地點等相關周邊道路),持續加強執法,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籲請各駕駛人勿心存僥倖,務必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安全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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