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台灣藍鵲關雞籠男子遭檢舉法辦
家住新竹的劉姓男子,3月初在新竹縣寶山鄉山區,徒手捕捉到一隻遇雨落難的台灣藍鵲,並將牠帶回家中,關養在住家前馬路旁的雞籠裡觀賞,經路過民眾發現檢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會同新竹林區管理處及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生態保育人員,於17日下午2點30分許,在劉姓男子新竹家中前查獲,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送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台灣藍鵲為台灣特有種鳥類,主要棲息在中、低海拔的針、闊葉林及附近的果園或開墾地,牠特有的華麗長尾,紅色的嘴喙,黃色的眼睛,胸、頸以上為黑色,碧藍豐碩的身形,嬌豔鮮紅的嘴喙及爪子以及藍色尾羽末端的一抹留白,這些令人驚豔的特徵,讓牠能在台灣的特有種鳥類中獨佔鰲頭,受到人們青睞。
因人類的大量捕捉,加上山坡地的過度開發及農藥的濫用,族群數量已大幅減少,甚至在部分地區已絕跡;由於國家公園及保護區的設立,近幾年來族群數量已大幅增加,農委會亦將牠公告列為第三級應予保育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警方調查,劉姓男子(60歲、無刑案紀錄)警詢時坦承,台灣藍鵲是大約10天前,在新竹縣寶山鄉山區,他的養雞場內發現的,因看到這隻鳥長得很漂亮,而且當時下大雨,鳥的羽毛濕了飛不動,就用徒手捕捉回家,並將牠關養在住家前的雞籠裡,供自己觀賞之用,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但由於劉姓男子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事證明確,全案偵詢後,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同時呼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希望民眾發現落難的不明野生動物時,應通知地方政府主管生態保育之機關處理,不要任意的捕捉回家飼養,以免觸法。2016.03.18(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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