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享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由於目前國內低收入戶證明屬於逐年核發,地方稅務局強調,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低收入戶,也必須每年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有關房屋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230分機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5.22(檯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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