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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住宅可享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財政部亦特別函釋,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跨越了兩個年度,而目前國內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公所逐年清查,逐年核發。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每年向稅務局或各分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的權利喔!如尚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2012.10.24(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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