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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有罪 舉發有賞


每年11月至翌年4月為臺灣中、南部地區之乾燥季節,亦為森林火災發生最頻繁之時期,森林火災大多是人為用火不當造成,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呼籲民眾進入山林,謹慎用火,以免發生不幸。


  東勢林區管理處指出:民國89年於台中縣和平鄉環山的和平農場,因工人用火不慎,引發森林大火,燒毀林地面積約80餘公頃,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個月,民事判決賠償269拾餘萬元,可以說是得不償失且後悔莫及。


  依據森林法規定:蓄意放火,燒燬森林者,處310年徒刑;過失燒燬森林者,處2年以下徒刑,並均須賠償救火及森林損失。另依據森林保護辦法規定:舉發森林火災,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最高可發給獎金新臺幣100萬元。


  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處長陳奕煌呼籲民眾,勿因一時疏忽而燒毀整片森林,致使森林生態系遭受到毁減性的破壞,森林是台灣的命脈,亦是確保國土安全及國民生存的珍貴資源,兼具有生態保育、水源涵養、環境教育等重要功能,實在不容許遭受到任何的損失。


保護森林專線:0800-000930(您您您、救山林)9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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