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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送往指定醫院卻未急診將依規定收費

  市議員張耀中17日在議會關心消防隊員跨域出勤的問題,對此消防局長廖明川指出,如果市民呼叫救護車,送至醫院卻未急診,該局將依送醫距離收取費用,目前已有2個案例,各收取約二千元的費用。

  張議員17日在議會指出,部分民眾有濫用救護車的嫌疑,他舉例,有民眾家住林新醫院附近,但卻指定消防車載送他到較遠的慈濟醫院;也有在和平區的民眾,應送署立豐原醫院,卻要求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對此,消防局長廖明川表示,之前市府曾草擬「臺中市消防救護車協助送醫收費自治條例」但未獲議會通過,因此該局改訂立「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自去年12月開始試行,今(103)年6月1日正式實施。

  廖局長也說,依據執行計畫,如果病患指定送醫距離超過12公里,且到院後並未急診掛號,將以基本費用600元,加上每公里25元向病患收費。目前已有2位病患,因載送距離超過20公里,而被收取約二千元費用。

  胡市長則說,有些民眾因為病歷在特定醫院,須前往特定醫院就醫才能放心。他也當場指示消防局,應該以病歷在不在指定的醫院,作為是否收費的參考。

  此外,針對有民眾因為酒醉找不到家、拐杖掉水溝或要到醫院門診卻叫救護車接送,等濫用救護車的問題。胡市長說,未來如果消防局覺得濫用救護車的問題嚴重,市府就應該開始呼籲宣導,讓消防員的專業受到尊重,畢竟這些事情計程車都可以解決,不應該叫消防局。而廖局長也說,該局統計,濫用救護車的比例並不高,僅占1%至2%。2014.10.17(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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