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晨開車甩尾  

男子凌晨開車甩尾

警方依監視器查獲送辦

 儲姓男子與太太吵架後心情不佳,涉嫌凌晨駕車在大街上甩尾發洩,豐原警分局合作派出所調閱沿路多支路口監視器查獲;全案除依危險駕駛行為告發紅單外,另以公共危險罪嫌將儲嫌函送法辦。

 豐原警分局合作派出所於10月11日凌晨3點許,巡邏警員郭耕毓、陳信宏,聽到遠處路口傳來急煞車聲,原以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意外,立即馳赴現場巡視;到達現場時卻未發現任何車輛,員警在路口中央發現輪胎煞痕2圈的痕跡,研判剛有車輛在該路口甩尾,涉及公共危險罪。

 員警經調閱監視器過濾往來車輛,並在3點40分發現一輛白色自小客車,高速在該路口危險駕駛並甩尾2圈後離去;警員郭耕毓沿路調閱多支路口監視器,確認鎖定涉案車輛的車牌號碼後,通知車主到案說明。車主指稱,該車輛為她先生所駕駛,對所發生之事並不知情。

 員警欲再通知儲姓嫌疑人(25歲、台中市人,有傷害素行)到案說明時,車主說她先生於10月13日在台中市區內,因酒後駕車自撞,造成雙腿骨折,目前在醫院住院就醫中。員警攜帶相關佐證資料到醫院製作嫌疑人筆錄,儲嫌見到警方提示相關畫面時,坦承涉案。

 警方表示,台中市從民國95年起陸續建構全區域的「電子城牆」系統,半數以上具紅外線夜視功能,在夜間仍可清楚拍錄車型及車牌號碼,形成一道保護中市治安的電子城牆,警告民眾勿心存僥倖犯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除罰鍰外並吊扣該牌照3個月。

  刑法第185條第1項: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以不當方式駕車,致生往來交通之行駛發生危險,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致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因而有人重傷,刑度將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因而死亡,刑度更重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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