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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停車使用之建物未必全可否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4)日表示,很多民眾誤認為供停車使用的建物均可免徵房屋稅,其實只有在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利用原有空間停放車輛使用而未出租收取費用或非營業者,才可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尚無免徵房屋稅的規定如地上的立體停車場及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專供員工停車使用的建物,如未收費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一般住宅地面上的建物停車空間,也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但如停車位係供營業有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業務所需與營業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不論是否有收費,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供停車使用的建物,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及適用稅率。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3.04(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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