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蓋斑鬥魚解除保育類
臺灣副細鯽(台灣白魚)已列入保育類魚類
農委會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農委會98年3月4日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規定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並自4月1日 起實施。為使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臻至,繼去(97)年7月2日 修正臺灣地區物種哺乳類、鳥類、兩棲爬蟲類名錄後,本次修正淡水魚類及昆蟲部分名錄。其中淡水魚新增7種,移除3種,由現行6種增為10種;昆蟲新增8種,移除3種,由現行18種增為23種,至於國際物種保育類名錄則無變動。
農委會林務局表示,本次修正淡水魚類及昆蟲部分名錄係由該局邀集專家群,依據97年7月及10月修正公告「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新增淡水魚類及昆蟲之評估基準進行重新評估分類,同時辦理預告作業,在充分廣納各界意見及召開多次會議詳細的討論後,確認最後名單。詳細物種資料可至該局網站查詢(www.forest.gov.tw)。
林務局指出,本次進行重新評估分類過程發現,棲地破壞為影響昆蟲及淡水魚族群生存最大威脅因子,新增物種「鹿野氏黑脈螢」與「黃胸黑翅螢」,分布於中低海拔山澗與排水路,因棲地進行水泥化工程,使幼蟲無法生存,族群量迅速下降。新增象鼻蟲類6種,因蘭嶼與綠島等地發展觀光引進大量的工程,加速棲地劣化,加上外表艷麗,遭受較大的採集壓力,因此亟需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溪流淡水魚部分,新增巴氏銀鮈、飯島氏銀鮈、臺灣鮰、臺灣副細鯽(白魚)及南臺中華爬岩鰍等物種,因棲地受到土石流、築路及高架橋樑等施工破壞,以及大量的慈鯛科外來入侵魚種的威脅,因此列入名錄;另棲息於濕地的臺灣梅氏鯿(細鯿)與大鱗梅氏鯿,除前述威脅外,近年因推行休耕轉作使得所棲息的灌溉埤塘、排水路、水田大量消失,面臨族群消失危機,因此被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近年調查結果顯示,渡邊氏長吻白蠟蟬及臺灣擬食蝸步行蟲分布普遍且族群量增多,棲地破壞及人為採集之壓力輕微,因此將之移出保育類名錄,顯示保育有成;而臺灣食蝸步行蟲多年來幾無採集記錄,而自保育類名錄移出。
林務局說明,鱸鰻、高身鏟頜魚在相關單位大力推動封溪護漁及劃設保育區等工作後,無論在臺灣東部或南部的溪流,野外族群已明顯大量復甦,特別是鱸鰻。近年野外調查發現,洄游族群已大於白鰻的洄游族群,且鱸鰻廣泛分布於印度太平洋區系的溪流河川中,因此降成一般類野生動物。 臺灣鬥魚在許多靜水域裡,經由許多地方政府、學校及業餘愛好者,投入大量努力保護環境或人工飼育族群之下,已有許多的繁衍族群,而且本種並非臺灣特有魚種,應無立即瀕危之虞,由保育類名錄中移出。
林務局最後呼籲,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但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或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除情況緊急外,可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處理。而一般類野生動物亦不得任意捕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須事先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均將可能面臨行政罰處分,希望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此外,凡指定公告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內,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因此,在開發基地若有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棲息時,應提出對保育類野生動物影響最少或降低衝擊之計畫,在有效管控下,可兼籌並顧野生動物保育及經濟發展。9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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