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
如身障者死亡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劉小姐今年2月收到了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裁處書,內容為未繳納101年使用牌照稅,於101年底使用道路經稽徵機關查獲,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應納稅額1倍罰款,劉小姐很困惑,車輛已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還需繳稅,更糟糕的是還被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劉小姐的車輛原專供載送具有身心障礙資格的父親使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但父親於101年往生,因身心障礙者死亡,已無免徵之適用,應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故101年補徵死亡翌日起至12月31日 止之使用牌照稅。
此後稅單寄送至劉小姐住居所,由同居的弟弟簽收,是合法送達,因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該期使用牌照稅,復使用車輛經稽徵機關查獲,故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向劉 小姐裁處未繳納稅額1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已申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主請注意,如身心障礙者已死亡或恢復健康不具身心障礙資格,就不符合免稅條件,將自死亡翌日或變更日起恢復課稅,收到稅務局寄送之補徵稅單應盡速繳納,以免忘記繳納徒增滯納金或罰鍰。
另車輛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後,如與車主同戶之其他親屬也具身心障礙資格,且車輛係供載送該親屬使用,車主可檢附該親屬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重新向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3.04(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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