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醫療暴力強化防暴機制

急診暴力演習B  

反醫療暴力

中市衛生局輔導醫療院所強化防暴機制

  為保障並強化醫護人員的工作安全,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積極輔導各醫療院所加強防暴機制,醫院除可聘請24小時常駐警衛或保全人員,也應建立警察機關快速反應連線,可向警方申請裝設巡邏箱(簿)加強巡邏;醫院也應訂定急診暴力應變計畫與流程,定期演練暴力應變,若受滋擾時,除進行通報外,也應主動協助醫護人員提出告訴。衛生局長徐永年重申,不容許任何暴力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市府將與醫療院所持續合作,給醫護人員良好的工作環境。

  近日沙鹿光田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暴力事件,致使部分醫療人員身心受創,衛生局已請醫院及警察局提供相關事證,後續將依法裁罰外,也將持續關注後續司法部分的進度;同時,衛生局也會持續配合中央研商改善措施,並輔導全市各醫療院所加強防暴機制。

  衛生局將輔導醫院除聘請24小時常駐警衛或保全人員,建立警察機關快速反應連線通報,可在急診室申請裝設巡邏箱(簿)加強警力巡邏;對於衛生福利部建議內政部考慮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設置駐衛警察,衛生局也將持續掌握進度。

  此外,為強化第一線人員的應變與處置,衛生局也將督導醫院依「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按照醫院急診室規模及實際所需,訂定急診暴力應變計畫與流程,並定期演練暴力應變反應、處置與通報,加強警力合作,保障醫療安全環境。

  而醫院務必依據「急診室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確實通報衛生局,並於「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登錄及主動積極提告或協助醫護人員提告。

  衛生局長徐永年強調,醫院急診室是共同使用的重要救命場所,不容許在急診室滋事甚至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依據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的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違反者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2016.07.15(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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