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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堂及寺廟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14)日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的房屋,則不符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與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的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寺廟提供香客免費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以及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的圖書館,均屬免徵房屋稅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上述免稅要件的房屋,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014.01.14(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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